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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城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信用社与李芳、王洪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信用社;李芳;王洪军;张玉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城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信用社。负责人张亮,主任。被执行人李芳。被执行人王洪军,系李芳之夫。被执行人张玉林。本院在执行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信用社与李芳、王洪军、张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信用社于2012年3月22日申请撤回对李芳、王洪军、张玉林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信用社撤回对李芳、王洪军、张玉林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子政审判员  亓 胜审判员  刘 魁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德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