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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迎民二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安庆时代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迎民二初字第00041号原告:安庆时代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集贤南路西一巷1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083953-8。法定代表人:徐正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文龙,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小敏,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蔡某某,女,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原告安庆时代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庆时代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蔡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安庆时代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时代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安庆时代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方    畅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同(实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