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镜民催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嵊州市美亚特种轴承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嵊州市美亚特种轴承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镜民催字第00004号申请人:嵊州市美亚特种轴承厂,住所地嵊州市。法定代表人:周友华,厂长。委托代理人:王小玲,女,嵊州市美亚特种轴承厂员工。申请人嵊州市美亚特种轴承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3030005120234603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票面金额20000元整,出票日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到期日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芜湖分行,出票人芜湖三行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嵊州市美亚特种轴承厂。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嵊州市美亚特种轴承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申请人嵊州市美亚特种轴承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斗胜审判员 窦衔庆审判员 常荣红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