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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象执民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俞国红与王良宽、沈艳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国红,王良宽,沈艳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民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俞国红。被执行人:王良宽。被执行人:沈艳敏。俞国红与王良宽、沈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甬象商初字第21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俞国红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王良宽、沈艳敏尚欠申请人执行款130000元及利息。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存款,其人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29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王云奖助理审判员  叶 曙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李渊结案报告承办单位:执行局(2012)甬象执民字第291号批示:核稿人:承办人:陈孝江2012.3.22关于俞国红与王良宽、沈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的报告俞国红与王良宽、沈艳敏民��借贷纠纷一案,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甬象商初字第21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俞国红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2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良宽、沈艳敏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其于2012年1月12日前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30000元及利息(按法律文书的规定计算),诉讼费2375元,执行费185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存款,其人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主执人认为:执行人目前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29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以上报告当否,请领导审批。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案 号 (2012)甬象执民字第291号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案件来 源 申请 立案日期 2012年1月6日 结案日期 2012年3月 22 日 申请执行人 俞国红 被执行人 王良宽、沈艳敏 执行内容 130 000元 执行结果 0元 执行方式 执行人员意 见 本案终结执行,拟结案,请领导审批。陈孝江2012年3月22 日 庭、室、组负责人意见 院领导批示 备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