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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53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朱勇。被告:蔡某。委托代理人:王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书松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