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执民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象山甬安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与象山同心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甬安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象山同心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象执民字第2474号申请执行人:象山甬安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委托代理人:陈威,该××破产管理负责人。被执行人:象山同心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钱建平,该××经理。象山甬安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与象山同心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甬象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象山甬安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象山同心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尚欠申请执行人象山甬安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租金61712元及利息、诉讼费671.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象山同心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象执民字第247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王云奖代理审判员 叶 曙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