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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民一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347号原告辛某某,男,汉族,陕西省高陵县,村民。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址及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其已预交300元,退付150元。代理审判员  陈坚红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