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陈平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平,李光海,朴花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陈平。被执行人李光海。被执行人朴花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平与被执行人李光海、朴花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商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兰清芬审 判 员 蒋 涛代理审判员 赵丕杰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世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