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丛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8)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460号原告康某。委托代理人李晓野,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本院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袁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康某承担。审判员 张书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庆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