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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8)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460号原告康某。委托代理人李晓野,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本院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袁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康某承担。审判员  张书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庆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