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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方平锡与江苏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平锡,江苏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方平锡。委托代理人:李桢,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彩虹南路223号(16-4)、(16-5)。法定代表人:鲍如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平锡与被执行人江苏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其他单位可领取的款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250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