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9-12-02
案件名称
刘润培、谭德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润培;谭德芬;谭泽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刘润培,男,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执行人谭德芬,男,汉族,1952年10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执行人谭泽军,男,汉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申请执行人刘润培与被执行人谭德芬、谭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博法民一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德芬、谭泽军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润培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谭德芬有存款2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博罗石湾支行;帐号:62×××04)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谭德芬存于中国建设银行博罗石湾支行(帐号:62×××04)的存款20000元,予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友良代理审判员 钟伟志代理审判员 李敏娴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焕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