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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知民初字第64、6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韦洪兴与中国金币深圳经销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洪兴,中国金币深圳经销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知民初字第64、66号原告韦洪兴。委托代理人邓子明,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宇航,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金币深圳经销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2号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大厦26楼1、8、9、11、12、13、15、6号。法定代表人俞喜平。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韦洪兴诉被告金币深圳经销中心侵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每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每案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燕清代理审判员  叶俐丽人民陪审员  肖卫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亦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