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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龚惠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龚惠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41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胡艳华。委托代理人:赵希琼,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雨彤,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惠彬,男,汉族,1983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巧贤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林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