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终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1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许永武,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张俊华,男,教师,住安徽省蒙城县。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1)涡民一初字第01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甲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甲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亚莉代理审判员 任 静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