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民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364号原告杨某某,女,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鸿昌,西安市鸿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农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园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