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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民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364号原告杨某某,女,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鸿昌,西安市鸿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农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园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