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616号原告郝某某,男,1950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男,约4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郝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双全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