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灌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蒋某与於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灌民初字第48号原告蒋某,农民。被告於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於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离婚协议,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为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预交50元,多出的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员 黄新陵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芝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