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商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培中与夏德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商初字第415号原告刘培中,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祥军,安丘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德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中与被告夏德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守亮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文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