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象执民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应勤勇、应勤坚与黄永平民间借贷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勤勇,应勤坚,黄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民字第307号申请执行��:应勤勇。申请执行人:应勤坚。被执行人:黄永平。应勤勇、应勤坚与黄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2010)甬象商初字第16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应勤勇、应勤坚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执行人黄永平尚欠申请人执行款1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49元。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存款,其人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本院限期举证期限内(即2012年2月10日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30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王云奖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李渊结案报告承办单位:执行局(2012)甬象执民字第307号批示:核稿人:承办人:陈孝江2012.3.22关于应勤勇、应勤坚与黄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的报告应勤勇、应勤坚与黄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2010)甬象商初字第16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应勤勇、应勤坚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黄永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其于2012年1月18日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5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承担诉讼费449元、执行费125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存款,其人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本院限期举证期限内(即2011年7月10日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主执人认为:执行人目前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本院限期举证期限内(即2011年7月10日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30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以上报告当否,请领导审批。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案 号 (2012)甬象执民字第307号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案件来 源 申请 立案日期 2012年1月11日 结案日期 2012年3月22日 申请执行人 应勤勇、应勤坚 被执行人 黄永平 执行内容 15 000元 执行结果 0元 执行方式 执行人员意 见 本案终结执行,拟结案,请领导审批。陈孝江2012年3月22日 庭、室、组负责人意见 院领导批示 备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