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崂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青岛东岩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机械施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东岩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机械施工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东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午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6671636-0。法定代表人王崇伟,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机械施工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曹司花溪大道中段103号,组织机构代码21440159-8。法定代表人吴建庭,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青岛东岩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机械施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传票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青岛东岩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机械施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吴雄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