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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滦民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谭海与被告谭海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海,谭海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507号原告谭海。被告谭海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海与被告谭海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谭海负担。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盖世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