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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联社大碶信用社与虞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联社大碶信用社,虞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260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联社大碶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镇镇大路10号。代表人:朱云芳,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寅涛,该单位员工。被告:虞航(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401143414),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联社大碶信用社与被告虞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2日以本案借款本息于2012年3月22日已全部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联社大碶信用社撤回对被告虞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联社大碶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李青青审 判 员 马艳华审 判 员 方燕儿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乐贞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