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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裁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广辉与张俊恒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辉,张俊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434-1号申请执行人张广辉,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俊恒,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许天证民字第337号公证书,于2012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3月15日前履行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但被执行人申请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三百一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张俊恒惠济区开元路16号42号楼2单元3-4层7号房产证号(10011037××号)的房产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 李 强审判员 :王新田审判员 : 毛 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宝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