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霍民二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利明与马乐宏、甘啓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明,马乐宏,甘啓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086号原告:王利明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元萍,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乐宏被告:甘啓源上列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周玉忠,霍邱县姚李法律服务中心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利明与被告马乐宏、甘啓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华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利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元萍、马乐宏和甘啓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玉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利明诉称:双方由于燃料生意往来,后经结算,马乐宏、甘啓源欠他燃料款17500元,立有欠条。欠款到期后,他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为此,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返还他欠款17500元及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马乐宏辩称:欠条属实,但他是和王利明的表弟吴孔环结算的,欠条是给吴孔环的,当时口头约定:要求王利明把燃料粉碎后付款。经审理查明:双方从事燃料经营,2011年3月4日,经结算,马乐宏欠王利明燃料款17500元,立有欠条约定:欠款于2011年农历五月底付清。欠款到期后,经王利明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燃料未粉碎为由未付,为此,王利明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返还欠款17500元及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庭审过程中,王利明、马乐宏、甘啓源一致同意王利明撤回对甘啓源的起诉,已另行口头裁定撤诉。本院认为:马乐宏拖欠王利明燃料款应当清偿,欠款到期后,应当承担银行利息。马乐宏辩称当时约定要求王利明把燃料粉碎后付款,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马乐宏偿还王利明欠款17500元及其利息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由马乐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华祥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笑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