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博奥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博奥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517号原告:杭州博奥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晓霞。委托代理人:苏如萍。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哲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博奥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博奥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博奥成套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博奥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杭州博奥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庞邦彩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梁斌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