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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177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利津县。被告:李某某,女,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驻山东省东营市济南路2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凡梅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新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