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海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常州××用品有限公司、许甲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海催字第5号申请人:常州××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钟楼区世纪明珠××室。法定代表人:许甲。委托代理人:许乙。申请人常州××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020005320936198、面额人民币24000元、出票人中国电子进出口宁波有限公司、收款人太仓康源化建医药有限公司、背书人太仓康源化建医药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常州××用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11年9月1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用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檀丹霞审 判 员  何诗昂代理审判员  汪晓蕾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瑚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