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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郝××、孙××诉被告××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孙××,××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50号原告:郝××,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13292419700119****。原告:孙××,男,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身份证号码:13292419701018****。被告:××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孙××诉被告××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孙××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61元,减半收取11830.5元,由原告郝××、孙××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斌生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徐 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连楚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