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郝××、孙××诉被告××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孙××,××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50号原告:郝××,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13292419700119****。原告:孙××,男,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身份证号码:13292419701018****。被告:××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孙××诉被告××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孙××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61元,减半收取11830.5元,由原告郝××、孙××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斌生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徐 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连楚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