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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聂小平与被告沈阳东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沈阳东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小平,沈阳东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沈阳东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聂小平,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沈阳东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被告沈阳东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聂小平与被告沈阳东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沈阳东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申请法院对原告施工工程人工费进行工程结算,给付剩余人工费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查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聂小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民审 判 员  朱 闯人民陪审员  杨 楠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党荣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