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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刑附民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宝库与被执行人吴青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宝库,吴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刑附民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金宝库,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吴青山,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执行(2005)吉丰刑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金宝库与吴青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吴青山现下落不明,除已扣划行人吴青山账户存款人民币16072元,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5)吉丰刑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赵文明审 判 员  王润祥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