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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丰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么晗与被执行人姜利民因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么晗,姜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么晗,女,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姜利民,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么晗与被执行人姜利民因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0月26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利民给付2010年2月至2011年10月子女抚养费,每月400元,共计2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姜利民无财产可供执行。2012年3月22日,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暂缓执行,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9)吉丰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 姜洪波审判员 王   润   祥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瑞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