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渭法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金翠霞与孔泉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金翠霞。被执行人孔泉龙。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2007)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金翠霞与孔泉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0元及执行费等。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小强代执行员 徐 雯代执行员 王宝宏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