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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法行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永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吕运荣、侯阳琴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吕运荣,侯阳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法行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永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理人:于彦华,局长被执行人:吕运荣。被执行人:侯阳琴。申请执行人永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就永计生费征字第(2011)05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运荣、侯阳琴履行激纳社会抚养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吕运荣银行存款进行扣划,剩余部分社会抚养费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就永计生费征字第(2011)05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绍仁审 判 员  莫奇云审 判 员  韦 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