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忠民诉尹维关、杨庙记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民,尹维关,杨庙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李忠民,男,生于1975年6月18日,汉族,农民。被告尹维关,男,生于1973年5月5日,汉族,农民。被告杨庙记,男,生于1941年3月22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民诉被告尹维关、杨庙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民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李忠民负担。审 判 长 杨武生代理审判员 王艳萍人民陪审员 常建立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