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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忠民诉尹维关、杨庙记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民,尹维关,杨庙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李忠民,男,生于1975年6月18日,汉族,农民。被告尹维关,男,生于1973年5月5日,汉族,农民。被告杨庙记,男,生于1941年3月22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民诉被告尹维关、杨庙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民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李忠民负担。审 判 长  杨武生代理审判员  王艳萍人民陪审员  常建立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