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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吴环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吴环民初字第70号原告:郭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群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鲍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