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吴环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吴环民初字第70号原告:郭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群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鲍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