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执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王立芳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芳,高振飞,刘方柏,刘同校,青岛市城阳区邵戈庄油泵维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219-2号申请执行人王立芳。申请执行人高振飞。被执行人刘方柏。被执行人刘同校。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邵戈庄油泵维修部。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邵戈庄社区。负责人刘同校,系该维修部的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芳、高振飞与被执行人刘方柏、青岛市城阳区邵戈庄油泵维修部、刘同校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少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兰清芬审 判 员 蒋 涛代理审判员 赵丕杰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世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