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萧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51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3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1年10月29日被抓获并羁押,同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05年6月5日晚上,被告人周某与李关法、李仁樟、秦义付(均已判刑)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商城东苑2幢1单元楼梯下,采用套锁的方法,窃得被害人黄金显的新大洲牌踏板摩托车1辆,价值3025元。2.2005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与李关法、李仁樟、秦义付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商城东苑5幢1单元楼梯下,采用套锁的方法,窃得被害人洪叶的助动车1辆,价值1200元。3.2005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与李关法、李仁樟、秦义付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北干一苑48幢楼下,采用套锁的方法,窃得被害人邵康的五菱小货车1辆,价值5940元。综上,被告人周某盗窃作案3次,盗窃财物共计价值1016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金显、洪叶、邵康的陈述,同案犯李关法、李仁樟、秦义付的供述,机动车辆信息表,机动车销售发票复印件,价格鉴定结论书,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临时羁押证明,被告人周某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9日起至2013年1月2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周某盗窃所得尚未追回的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俞 瑾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