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吕春英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秀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秀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689号原告吕春英。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秀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新秀路108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蔚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路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