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李光辉与深圳市罗湖区铧宝轩酒楼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辉,深圳市罗湖区铧宝轩酒楼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98号原告李光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铧宝轩酒楼,组织机构代码:L2292678X。负责人徐鹏。上列原告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现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李光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颖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庄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