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李光辉与深圳市罗湖区铧宝轩酒楼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辉,深圳市罗湖区铧宝轩酒楼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98号原告李光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铧宝轩酒楼,组织机构代码:L2292678X。负责人徐鹏。上列原告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现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李光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颖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庄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