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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何甲与东溪村××自然村××组、诸暨市××森林公园文化会馆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甲,东溪村××自然村××组,诸暨市××森林公园文化会馆,冠军××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131号原告:何甲。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某。被告:东溪村××自然村××组。住所地诸暨市××××丁家坞。负责人:何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某某。被告:诸暨市××森林公园文化会馆。住所地诸暨市××××山村。负责人:骆某某。被告:冠军××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骆某某。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根木与被告东溪村××自然村××组、诸暨市××森林公园文化会馆、冠军××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甲申请对涉案香榧林2010年度和2011年度的产值进行鉴定,致本案一时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郭 昕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汝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