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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静与范方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51号原告刘静,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宝柱,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范方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诉被告范方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静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静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静负担。审判员高嘉琦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