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44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杭州湾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宁波晨德鞋业有限公司、姚秀珍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杭州湾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宁波晨德鞋业有限公司,姚秀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445-1号原告:慈溪市杭州湾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18544-6)。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新城大道625号(国际大酒店内)。法定代表人:岑旭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竺飞雄,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晨德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027569-3)。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三江口。法定代表人:姚秀珍,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102088668被告:姚秀珍,女,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系宁波晨德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杭州湾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晨德鞋业有限公司、姚秀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95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宁波晨德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宁波晨德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慈溪市周巷镇三江口村的四套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2005012174、2005012175、2005012176、2005012177;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分别为慈国用(1998)字第230042号、慈国用(1998)字第230008号、慈国用(1998)字第230032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斐斐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哲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