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凤明与四川天华(集团)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明,四川天华(集团)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黄凤明。委托代理人谢玉忠。被告四川天华(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瑞华。委托代理人张彧。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凤明与被告四川天华(集团)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凤明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凤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凤明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俊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