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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凤明与四川天华(集团)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明,四川天华(集团)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黄凤明。委托代理人谢玉忠。被告四川天华(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瑞华。委托代理人张彧。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凤明与被告四川天华(集团)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凤明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凤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凤明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俊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