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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民初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任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1127号原告任某。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调解和好为由,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某撤回对侯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国庆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单娅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