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一初字第95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陆某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初字第955-1号申请人陆某,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郑某甲,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陆某于201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郑某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陆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郑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港丰支行62×××11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5万元。二、查封财产保全担保物所有人郑某乙位于柳江县拉堡镇柳北路10号江城小苑X栋X单元X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居广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柳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