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庆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何占梅诉被告赵雪萍、郝德兴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占梅;赵雪萍;郝德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民初字第121号原告何占梅。被告人赵雪萍。被告郝德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占梅诉被告赵雪萍、郝德兴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占梅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雪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占梅负担。审判员 刘明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正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