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桂其故意杀人罪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一初字第43号被告人王桂其故意杀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浙甬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字句遗漏,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12页第7至8行“一、被告人王桂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更正为“一、被告人王桂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马立军审 判 员 袁玮玮人民陪审员 张新春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庄志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