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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桂其故意杀人罪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一初字第43号被告人王桂其故意杀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浙甬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字句遗漏,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12页第7至8行“一、被告人王桂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更正为“一、被告人王桂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马立军审 判 员  袁玮玮人民陪审员  张新春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庄志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