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二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韩守才与房玉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守才,房玉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138号原告韩守才,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海波,男,汉族,磐石市明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房玉堂,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守才诉被告房玉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守才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守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守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韩守才承担75.00元,退回原告75.00元。代理审判员 刘 晓 梅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