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义民初字第347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义民初字第3476号原告吴某甲。委托代理人鲍某某。被告陈某。原告吴某甲为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鲍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年××月××日生育子女吴某乙。婚后,因为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为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吵闹,严重影响夫妻关系及家庭关系,并已经多次分居,导致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请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吴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承担每月抚养费5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被告陈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吴某乙。婚后双方产生矛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本复印件、婚生女吴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一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认识,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该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后也生育了子女,可见婚后双方也是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双方虽有矛盾,但是并未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婚姻,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妥善处理关系,还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故原告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国贤审 判 员 吴 刚人民陪审员 刘剑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龚洁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