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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宋小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427号原告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西路161号。法定代表人何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东,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小祥,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委托代理人郭燕云,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宋小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1日作出莲劳仲案字(2011)第26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作出后,宋小祥不服,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亦不服上述裁决,于201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将宋小祥列为被告,本院亦依法受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将原告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宋小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入原告宋小祥诉被告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即(2012)莲民二初字第00418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2012)莲民二初字第00427号原告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宋小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2012)莲民二初字第00418号原告宋小祥诉被告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马晓丽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